【特教學生獎補助學金公告】112學年度大專特殊教育獎補助學金開始申請囉!《收件截止日:12/15》-新制
一、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對象:領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且該證明書於申請獎補助金學年度有效之學生(含大學部、碩士、博士)。
三、申請條件: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3.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2.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補助金名額,依當年度特殊教育學生人數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總人數在3人以下,得補助1人;每增加3人,增加補助1人,增加後之餘數未滿3人,得再增加補助1人。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超過補助名額時,其優先順序如下:
1.前一學年度班排名。
2.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五)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六)領有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為準)。特教生同時具備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七)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
(八)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四、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五)下午五點止,逾時不候!!!
五、繳交資料:
(一)申請表【請確實填寫並含導師簽章】【至資源教室領取】。
(二)在學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含112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畢業生:畢業證書正反面影本(本校111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三)鑑輔會鑑定證明書影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大專階段核發)】。
(四)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五)111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請至教務處申請正式成績單】
(六)政府核定有案國際性、國內競賽或展覽成績優異證明【無則免附】
(七)存摺帳戶影本
※若有疑問請來電:(02)2182-2928#6540,或來信詢問林玹衣輔導員hyunui0609@gm.t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