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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 補習、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暨技術士證照課程計畫

臺北市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 暨技術士證照課程計畫

中華民国110年3月5日試辦計畫來市府指定

中華民国111年5月2日計畫取市府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修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町

壹、依據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貳、目的

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取得職業駕駛執照 或技術士證照,增加就業機會及技能,促進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計 畫。

參、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肆、執行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重建處)。

伍、補助項目

一、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考選部辦理之全國各級公務人員之任用考試 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二、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

三、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勞動部勞動力徵展署(含即測即評單位)舉 僻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照。

四、就業獎勵金。

陸、申請人資格

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所申請項目未曾獲其他地方政府之相同項目補助(如:國家考試補 習、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或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者);申請就震 獎勵金者除外。

 


一、申請人報名參加下這課程之一
(一)合法立案補習班所開設之國家考試補習課程。
(二)合法立案駕訓班所開設之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
(三)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核准立案藝能、技能補習班所開辦之工作所需藝能、技能 課程。
2、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各項課程。
3、經核准、許可設立各公、私職業訓練機構所開辦之各項課 程。
二、補助標準如下
(一)國家考試補習課程
1、第一階段費用: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 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元整。
2、第二階段費用:經國家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合)格證書 老再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壹萬捌仟元 整。
(二)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
申請人考取駕駛執照後申請補助,每人依實際繳納參加演業 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費用補助,最高補助壹萬肆仟伍佰元 雙。
(三)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
申請人報名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含即測即評單位)舉辦 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照後申請補助,每人依 實際繳納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費用補助,最高補助愛萬元
整。 上述三項申請人僅能擇一申請補助,且以核准補助一次為限。
(四)就素獎勵金
1、申请人自取得職靠汽車駕駛執照或技術士證照後重新就索 且實際從事與取得執照或證照相關職業者申請獎勵,每人 獎勵伍仟元整。
2、就業獎勵金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

 

 

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國家考試補習課程
(一)第一階段費用
申請人應於考試完畢之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 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學費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3、考試通知書影本,到考證明欄位須有應考事實。
(二)第二階段費用
申請人經國家考試領有考試及(合)格證書後一年內,檢附下 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考試及(合)格證書影本。
3、未曾申請國家考試補習課程第一階段費用者,應檢附學費 統一發業或收據正本。
二、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
申請人應於發照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學費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三)駕駛執照影本。
三、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
申請人應於製發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學費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三)技術士證照影本。
四、就業獎勵金
(一)申請人自取得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或技術士證照後重新就業且 實際從事與取得執照或證照相關職業者,自執照發照日或證 照製發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二)本計畫本次修訂公告實施之日前,申請人曾取得職業汽車駕 駛執照或技術士證照後重新就業且實際從事與取得執照或證 照相關職業者,應自就業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受理期限至

 

 

本計畫本次修訂公告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止。
申請人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檢附下列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欣、補助額度
1、申請書。
2、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或技術士證照影本。
3、就業相關證明文件。
(1)受僱者須檢附在職證明文件正本(含職務內容、到職日 等)。
(2)執業者須檢附執業證明文件。
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用務後,不再受理 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並由重建處公告之。
壹拾、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
壹拾壹、受補助人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不得 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壹拾貳、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重建處定之。
壹拾參、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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