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辦法

大同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3年6月17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10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本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並落實各項支持性服務,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設置大同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二、 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 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四、 協調各處室、院、系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五、 協調各系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名額。
六、 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七、 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八、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成員如下:
一、 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
二、 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處生涯諮詢中心主任。
三、 各學院系所主任所長一人、教師一人、具特殊教育學生身分之學生 一人。
上述委員,除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處生涯諮詢中心主任外,由學生事務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聘連任。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事務處生涯諮詢中心主任兼任。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或請相關系、所、學生或家長列席說明。

第5條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