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教室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大同大學資源教室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107年5月17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本校資源教室各類器材及資源之借用以身心障礙學生學業、生活需要為原則。
第二條 資源教室之設備器材及耗材,其使用對象之優先性,依下列次序辦理:
(一)本校身心障礙學生。
(二)資源教室之工讀生、課輔老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協助同學。
特殊輔具(如擴視機)僅供資源教室身心障礙生使用。
第三條 借用及歸還器材設備時,請填寫登記表;歸還時須由輔導員或工讀生點收,並於登記表簽
名。
第四條 設備器材借用期限至多五天為限,視情況需要可延長借用期限。延長使用期限需重新登記,
得連續借用一次。
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可事先向資源教室輔導員提出長期借用輔具之申請,每次申請最長借用時間為
一學期,於學期末歸還。
第六條 借用人需負保管責任,不得轉借他人。
第七條 借用期間如遺失、毀壞或污損,需照價賠償或負擔修復之費用。
第八條 借用之設備器材須於期限內歸還清點,逾期未歸還者將停止借用其他物品,直到歸還;超過
一個月未歸還者視同遺失,須全額賠償。
第九條 借用人於離職、休學、退學、或畢業離校時,應先歸還所借器材設備。
第十條 電腦設備及印表機使用規定:
(一)主要用於提供同學撰寫報告或查詢與課業相關資料收集、列印。
(二)為嚴防電腦主機中毒,嚴禁隨意新增或卸載軟體、更動電腦設定及主機系統,並且請勿
儲存個人資料於主機。
(三)若電腦因中毒或其他因素導致未備份資料遺失時,資源教室不負保存責任。
(四)使用電腦時請填寫使用登記表。
(五)請勿於資源教室運用續傳軟體下載資料。
(六)請勿在資源教室觀看色情影片。
第十一條 未遵守本規則者,取消借用之權利。
第十二條 大同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